小榄镇人才公共户口管理办法

小榄镇人才公共户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小榄镇人才公共户口(以下简称人才公共户)是为在小榄工作并生活,没有中山常住地址的人员而设立的。

(二)为配合公安部门、计生办、居委会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我方代理人才公共户口人员。

(四)凡对符合中山市政策入人才公共户的分类管理,为便于管理,分三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归A类,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归B类,通过特殊政策入户、积分入户、技能入户、税收政策入户等的归C类。

二、人才公共户口管理人员职责:

人才公共户口由菊城人才市场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一)负责户口卡的统一保管,建立人才公共户口人员花名册,随时掌握人才公共户口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才公共户口人员资料。

(二)负责人才公共户口卡的借出、归还登记,收取并保管好部分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外借户口卡的凭证,并在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归还户口卡时退还相应的凭证。

(三)掌握人才公共户口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并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四)根据人才公共户口人员的工作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出具计生情况、婚姻状况等证明,协助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到居委会、计生办、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和生育登记、子女入学、出入境、购房购车、贷款、公积金、考相关职业资格证办理等与户口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常与居委会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定时定期交换数据,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

三、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参与邪教等各种违纪违法活动。

(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倡晚婚晚育,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户口迁入小榄人才公共户之前必须与菊城人才市场签订户口管理协议。

(四)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人才公共户口迁出。

四、日常管理

(一)户口卡管理

1、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本人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户口卡借出手续,借出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约定时间及时归还,户口本首页原件不外借,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户口卡借用时需缴纳5000元押金

2、办理户口卡借出、归还(含退回凭证)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如需要在周六周日借出户口卡的,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与我单位户口管理人员联系。如未提前预约,则周六日不提供外借户口卡服务。

3、除下列情况之一,不办理借出户口卡手续:

1)不说明户口卡借出原因的;

2)累计次借出户口卡不按约定时间归还的;

3)档案已转出中山市且在办理市外调动的;

4)违法犯罪或刑事的。

 

 

(二)年度登记

1、人才公共户口人员须在每年12月1日至31日,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从正式入户人才公共户当月起至年度登记手续当月止的社保证明和无房产证明,到本单位办理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年度登记手续。该年未办理年度登记手续的人才公共户口人员暂停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的其他手续,补办登记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工作单位、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时与人才公共户口管理人员联系。不与管理人员联系的,有关后果由人才公共户口人员承担。

3、社保证明只需要本人的,中山市无房产证明需要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需提供。

(三)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如因填写联系地址不实而导致我单位发出的信函遗失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户口迁出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将户口关系从人才公共户口迁出:

1、本人才公共户口人员的工作单位具有人才公共户口常住地址的(单位不同意接收除外);

2、本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已在中山市购买房产的,或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的;

3、本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可以投靠的;

4、本人才公共户口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5、本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中山,不在中山企业服务、工作、生活的;

6、离异人员再婚且符合将户口迁移至配偶家的;

7、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符合从人才公共户迁出的情形;

8、其他条件

(二)迁出本人才公共户口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准迁入证(或准迁入证明)到我单位出具户口迁出证明后,再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三)对于不按时将户口迁出的人才公共户人员,我单位将收取相关管理成本费(50元/月)在半年之后仍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将停止办理除户口迁出之外有关户口的所有手续。管理费从符合迁出当月起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至户口成功办理迁出当月止。

(四)对于本制度实施时间前入户的人才公共户口人员,符合上述迁出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宜

(一)本人才公共户口人员在户口问题上确实存在困难的,本着坦诚谅解、实事求是的精神来解决。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菊城人才市场所有。

(三)本制度由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菊城人才市场

                         2017年6月29日